答: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對聘用人員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合格考試成績或者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二)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作弊的;(三)與非法中介串通謀取經濟利益的;(四)違反規定侵入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系統,泄漏、篡改、買賣系統數據,或者泄漏系統密碼的;(五)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經營活動的;(六)收取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申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