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機動車號牌是機動車上路行駛的法定證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等違法行為主觀故意性強、社會危害性大、行為性質惡劣。從根本上治理這些違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有必要進一步完善駕駛人記分制度,通過提高違法記分分值對違法行為人實施嚴格的教育管理。針對社會關注和群眾呼聲,公安部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和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123號令提高了對上述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加大對這些違法行為的威懾和懲處力度。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由原來的一次記6分提高至一次記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