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第一,規定校車駕駛人要每年參加審驗教育。作為校車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交管部門接受審驗。審驗時,應當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參加不少于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第二,公安機關負責對校車駕駛人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情況實施監督,每月將校車駕駛人違法、事故信息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以督促校車駕駛人及時處理違法和事故。第三,對不符規定條件的校車駕駛人,或者校車駕駛人提出注銷申請的,公安機關將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許可。第四,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交管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駕駛證上簽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