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在征求公安交管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意見后,提出審查意見,報人民政府決定是否發放。對于人民政府決定發放校車使用許可的,公安交管部門將發放校車標牌。
按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校車許可程序如下:
需要說明的是,在向政府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前,專用校車或者非專用校車均必須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注冊登記,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法核發機動車牌證。取得機動車牌證僅是車輛合法上路行駛的憑證,沒有領取校車標牌的車輛不得用于接送幼兒或義務教育學生上下學。